团队成员

路舒童

项目主管
  • 北京

路舒童,落基山研究所交通、清洁技术与投融资项目主管,于2015年加入落基山研究所。路舒童主要负责针对高性能建筑的融资及商业运行模式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具体包括开发和拓展清洁资产评估(PACE)融资模式在中国的落地应用,该融资模式可以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帮助建筑能效项目获取低成本融资;同时,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能源服务商模式,以创新的模式推广建筑能效提升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此外,路舒童还参与了落基山研究所城市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在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建设过程中,负责投资潜力分析、经济技术分析,以及起草创新投资模式方案等工作。

加入落基山研究所之前,路舒童曾在T3惟时交易公司担任股票交易员,在此期间,她着重跟进新能源资本市场,对新能源行业的资本市场有较深的了解和研究。她曾参与组建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在美国东北大学攻读本科及硕士学位期间,路舒童曾在多个金融机构实习,包括中国银行和MFS投资管理公司(美国最大的共有基金公司) 。

教育背景

路舒童持有美国东北大学会计分析硕士学位及金融及会计管理学士学位。

研究成果
博客

购电协议(PPA)与中国绿电交易:企业需要了解的二三事

绿电,是指发电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接近于零的可再生电力,以太阳能、风能为主要来源。企业可以通过使用绿电有效降低其生产和运营过程中的碳排放。当前,企业购买和消费绿电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全球约60%的财富500强企业已制定气候以及绿色电力相关的目标[1]。其中,直接签署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PPA)的直购电方式是欧美国家电力消费市场中最为常见的绿电采购模式。PPA不仅能够为用电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绿电,还能够直接促进新增装机、从而体现企业对能源转型的贡献,因而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 2021年,中国绿电交易正式开市,标志着企业在中国市场也拥有了直购绿电的渠道。 部分企业一度将中国绿电交易理解为PPA在中国市场的体现。然而,尽管中国绿电交易的模式与PPA采购模式存在相似之处,却不完全相同,用电企业若直接照搬适用于PPA的采购策略来进行绿电交易,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并引发潜在的财务和履约等风险。了解PPA与中国绿电交易的差异将帮助企业在更好地适应和支持中国市场的同时,满足其宏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国绿电交易与PPA的主要区别 表面上看,中国绿电交易和PPA确实很相似——两种模式均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商议并达成交易,两种模式均可满足企业的绿电采购需求,并具备刺激更多新增装机的潜力。然而,由于中国与欧美国家的绿电市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两种模式背后的设计初衷有所不同: –        PPA模式从前期融资阶段切入,帮助新建项目立项融资。在项目建设之初,项目开发企业便与用电企业签署购售电协议,锁定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以此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帮助绿电项目获得低息贷款,进而刺激装机。 –        中国绿电交易从后期销售渠道切入,帮助已建项目进行消纳。随着绿电市场化销售渠道的进一步打通,投资者对于投资绿电资产的信心显著提升,投资意愿的上升将带来更多的装机。该模式的推出是中国新能源市场从补贴转向非补贴时代中十分重要的一步,可以在不给财政增加压力的情况下维持装机总量的稳步上升。 除了设计初衷的不同,两种模式在执行过程中也呈现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企业买家最为关注的是在合约模式、价格机制及考核机制这3个方面的具体区别: 1. 合约模式: 中国绿电交易由用电企业和发电/售电企业签署双方合同,电网公司负责结算。由于绿电交易是在中长期交易的框架下开展,所以合约周期参考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为多日到一年。尽管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开始尝试长达3年的交易合同,但关键定价机制的暂时缺失限制了绿电交易做更长合约期限的尝试。PPA的合约期一般在10-20年左右,在执行过程中,电力用户将电费、环境溢价、输配电费等一并交给发电企业,再由发电企业将输配电费等支付给公用事业公司(此处为物理PPA (Physical PPA)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虚拟PPA (Virtual PPA)由于不涉及实际电量输送,此处不展开讨论)。 2. 价格机制: 两种模式下,价格均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直接结果。由于目前中国绿电交易合同期较短,价格协商主要是基于当期绿电的供需情况。比较而言,PPA合同期限较长,买卖双方不仅需要了解短期的供需情况,还需考虑各自对于交易的远期风险的考量。另外,在中国绿电交易合同中,环境权益和电能量价格需要被单独列出,并在合约期内保持不变。而PPA中,环境权益一般合计在总价格中,但也可被独立列出,并且合约双方往往会商定一个增长指数以将未来通胀等宏观波动纳入考虑。增长指数可为非固定涨幅,如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联动;也可为固定涨幅,一般为年增长1-3%。 3. 考核机制: 合同电量与实际结算电量之间的偏差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了解两种模式的偏差考核机制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目前,在中国绿电交易机制下,仅有个别省份建立了针对绿电卖方的考核机制,其余大部分省份尚未针对绿电进行考核。基于落基山研究所对市场的观察,预期未来中国绿电交易将逐步建立偏差考核机制,并将参考中长期交易规则对购售电主体进行考核,不能通过考核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惩罚性费用。 相比而言,PPA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费用机制,购售电双方需要自己承担保护自身利益的责任,常见的做法包括利用不同的PPA合约条款或者通过保险等方式来避免由偏差产生的经济损失。 下表全面总结了绿电交易和PPA的区别:   企业需重新审视自身采购目标及采购策略 基于上文总结的中国市场绿电交易特征与传统PPA的区别,企业应结合自身采购目标,及时制定适应中国绿电交易的采购策略,确保如期达成采购目标,同时最大化控制采购风险: i.如期达成采购目标:由于绿电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合同期限较短,企业难以通过一笔交易一劳永逸达成长期目标。企业需尽快适应相对较短期的合同,并完成和长期目标之间的衔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短期合同更灵活、能够及时止损的特性,保护现阶段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并可以在短期合同内尝试如PPA中的长期价格调整机制,以便对未来签署长期绿电交易合同进行探索和过渡。 ii.最大化控制采购风险:企业在签订绿电交易合同时,应明确责任的分摊和权益的归属。预期未来更多省份将建立绿电偏差考核机制,企业应做好用电管理并明确偏差考核的责任分摊,避免承担可能出现的惩罚性费用,保护自身利益。此外,绿电交易发展初期,部分机制尚待捋清,企业应深入了解针对环境权益划转的相应流程,以确保可以如期获得所需环境权益的证明并保证环境权益的唯一性。 企业的身体力行对于绿电交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落基山研究所将继续深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并与各方积极合作,共同协助跨国企业及其在华供应链深度参与中国绿电市场,为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和国际能源转型做出贡献。 [1] https://c402277.ssl.cf1.rackcdn.com/publications/1499/files/original/Power_Forward_4.0.pdf?1622608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