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成员

郝一涵

部门主任
  • 北京

郝一涵,落基山研究所部门主任,主要负责甲烷及非二氧化碳控排项目以及乡村和农业公平转型项目,于2016年加入落基山研究所。郝一涵负责能源行业甲烷控排、乡村能源转型、气候型智慧农业、碳移除等工作,提供包括省级甲烷产业机遇、瓦斯利用经济性、生物天然气绿色交易、农村能源合作社、化肥全生命周期减排、企业碳移除采购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郝一涵拥有多年国际及国内的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经验,在落基山研究所就职期间曾负责碳中和先行示范区、热泵规模化应用、企业绿电采购、供应链能效金融、中国东盟低碳合作等工作。加入落基山研究所之前,郝一涵作为建筑师曾任职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此期间曾任多个国家级及市级重点工程的专业负责人。

教育背景

郝一涵持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建筑学硕士学位以及美国达特茅斯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郝一涵曾考入清华大学建筑系。

研究成果
博客

欧盟能源行业甲烷减排立法动向

前言: 甲烷(CH4)是第二大温室气体,在百年尺度下的增温潜势是二氧化碳(CO2)的27.9倍,在20年尺度下更高达81.2倍。联合国环境署指出,要实现1.5℃目标,2030年全球甲烷排放需要在2020年基础上降低30-60%。能源行业作为甲烷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需要采取快速有效的减排措施支撑气候目标的实现。近期,欧盟正式通过了能源行业的甲烷减排法规 (EU Regulation on Methane Emissions Reduction in the Energy Sector, EU/2024/1787) 。法规已经于2024年8月生效,是欧盟首份对能源行业甲烷排放进行管控的立法,将对境内和进口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甲烷排放展开监管。 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2021年,欧盟发布“Fit for 55”一揽子提案,旨在修订和颁布政策法规,用于支撑欧盟实施绿色新政,并推动实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5%,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Fit for 55”一揽子提案有14个关键组成部分,涵盖气候、能源、土地利用和税收等多个领域(如图表1所示),包括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ETS)、可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II, RED II)、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等等,欧盟能源行业甲烷减排法规也是一揽子提案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聚焦化石能源行业,范围同时涵盖了境内生产和境外进口两大部分。 图表1 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提案的主要内容 图片来源:European Council, RMI 欧盟甲烷减排法规的具体管控范围包括:1)境内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以及天然气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分配过程;2)正在运营的井工和露天煤矿、关闭和废弃井工矿井;以及3)欧盟境外发生的、且与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相关的甲烷排放。管控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测量、报告和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法规生效六个月后,欧盟成员国将指定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欧盟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运营商、进口商和核查机构的合规情况,未来欧委会还将通过授权法案进一步细化各项规则。 在境内甲烷管控方面,欧盟主要通过提高MRV要求、禁止油气行业放空和火炬燃烧、推动泄漏检测修复技术(LDAR)、设置煤矿甲烷排放强度等方式控制甲烷排放,生产化石能源的成员国例如波兰、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将受到甲烷减排法规的影响(如图表2所示)。 图表2 欧盟能源行业甲烷排放主要来源(2022年) 数据来源:The Emissions Database for Global Atmospheric Research, […]

博客

碳移除:应对气候变化从增量控制到存量处理的新动向

一、碳移除的基本概念 根据2022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AR6)的定义,碳移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简称CDR)是指通过人为活动移除大气中的二氧化碳(CO2),并将其长期储存在地质、陆地或海洋池库或产品中[i]。CDR和温室气体减排都是气候变化的缓解措施。CDR不能替代深度减排,但作为一个重要的减缓措施,可与其他缓解方法协同使用。目前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或2℃的场景通常将CDR方法与减排相结合,即通过CDR方法来补偿脱碳困难或成本高昂部门的剩余排放(residual emissions)。此外,CDR还可以作为发生温度过冲(temperature overshoot,暂时超过规定的全球升温水平,如1.5℃)后实现全球气温回落的一种方式。简言之,为实现巴黎协定第四条提出的全球净零排放目标,碳移除将发挥双重作用:    –       补偿难减排部门的剩余排放; –       移除历史排放以应对温度过冲。 数据来源:IPCC AR6 Scenario Explorer and Database;RMI分析   二、碳移除的技术种类 CDR主要基于两种原理:一种是增强从大气中移除CO2的现有自然过程,如森林、土壤等生态系统碳汇;另一种是利用工程技术手段直接从空气中捕获CO2。根据移除技术的不同特点,落基山研究所将CDR技术划分为三大种类:-生物源碳移除(Biogenic CDR,简称bCDR):利用自然发生的生物固碳机制(主要是光合作用)从大气中捕获CO2。包括保持或增加森林、农业草原和湿地等生物量、利用建筑木材、生物炭等稳定生物质产品实现长期储存、生物能源与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相结合(BECCS)。 -地球化学碳移除(Geochemical CDR,简称gCDR):加速碱性物质与二氧化碳之间的自然中和反应,将大气中的CO2转化为固体碳酸盐矿物或溶解的碳酸氢盐。例如加速岩石表面矿化、陆地和海岸增强风化、利用矿物增加海水碱度。 -合成碳移除(Synthetic CDR,简称sCDR):利用由低碳能源驱动的工程系统,直接从空气中分离并捕获CO2;或通过改变水的化学性质间接移除空气中的CO2。例如利用溶液吸收与固体吸附、膜分离法、电化学方法提高海水碱度等。 CO2的封存是单独的一个CDR技术种类,即通过捕集、矿化和其他物理或化学过程封存捕获和浓缩的CO2。包括利用地质结构或矿物捕集的传统碳封存手段和通过原地及异地矿化的非传统封存手段。 来源:RMI CDR不同于基于化石能源(主要是工业和能源领域)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前者捕捉的是大气中已有的CO2,因此可以从存量的角度降低大气中CO2的浓度,后者往往应用于排放发生时的CO2捕捉,重点在于减少或者避免新的排放,属于减排手段, 单独采用时并不能移除大气中的CO2。而只有将CCS与生物能源生产相结合(BECCS)或与直接空气捕集相结合(DACCS)时,CCS才可以成为CDR方法的一部分。CDR手段的核心特征在于从大气中移除CO2,不论其是新增排放还是历史排放,也可以说CDR是对于已经排出的CO2进行的“二次减排”,其效果针对存量来说更为实质。 三、碳移除的紧迫性和全球碳移除需求 伴随着IPCC评估报告的发布以及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特别是1.5℃温控目标的提出,对于碳移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日益提升。碳移除需求量将取决于碳减排的速度、剩余排放的水平以及超出目标温度的幅度。在IPCC AR6给出的将全球温升控制在1.5℃以内情景下,到2030年全球每年需要移除2.3Gt CO2,约为目前全球年排放的6%左右,到2050年全球每年需移除至少10.8Gt。如果出现显著温度过冲,CDR需求量则进一步增加[ii]。 数据来源:IPCC AR6 Scenario Explorer and Database;RMI分析 满足CDR需求目标要通过上述三类技术实现。其中,相对于传统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CDR技术,创新性的工程技术CDR,例如BECCS、gCDR和sCDR技术,将成为更加有力的手段。根据落基山研究所分析,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年碳汇量在2050年为4Gt,仅满足30-40%左右的全球碳移除需求[ii]。这意味着余下大部分的需求要通过工程技术CDR实现。 四、碳移除的国际和国内政策 从政策和市场动态来看, IPCC AR6是国际社会在CDR认知和行动方面的分水岭,2022年迄今国际社会明显加快了对碳移除工作的部署和投入。2022年底,联合国高级别气候倡导者(the UN Climate Change High Level Champion)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起了“2030突破碳移除”的倡议,呼吁社会各界摈弃对碳移除的争议并加快创新行动,力争到2030年实现3.5 Gt/年的碳移除[iii]。在2023年底的第二十八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8),《巴黎协定》下“首次全球盘点”明确指出了发展碳移除手段的必要性[iv]。美国和欧盟等正在积极通过法律法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科研专项、试点示范等各种方式加强CDR的研发应用和标准化等工作。2024年1月,美国议会通过《碳移除领导力法案》(Carbon […]